海象新材: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7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7月14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有5名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除该5名核查对象以外的其余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在其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前发生的,当时未获知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系根据公司公开信息和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上述人员并非本次激励对象。
(二)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人员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系根据公司公开信息和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