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而相应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进行调整。独立董事:王磊、黄少明、黄廉熙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