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象新材:关于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29  海象新材(00301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6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2,187,5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3%;按回购总金额下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93,75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1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56)。2023年5月19日,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于公司股份回购事项的回购价格上限做出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经除权除息价计算,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元÷102,676,000股*10=2.945836元/10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45836元/股。因此,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32元/股-0.2945836元/股=31.71元/股。即回购价格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限由不超过32元/股调整为不超过31.71元/股,自2023年5月2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2023年10月11日,公司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于公司股份回购事项的回购价格上限做出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经除权除息价计算,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元÷102,676,000股*10=2.945836元/10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45836元/股。因此,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31.71元/股-0.2945836元/股=31.42元/股。即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1.71元/股调整为不超过31.42元/股,自2023年10月1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截至2023年11月28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1、2022年12月19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4%,最高成交价为21.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1.58元/股,成交总金额979,222.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2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股份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

2、截至2023年11月28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1,853,7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1%,最高成交价为22.4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0.81元/股,成交总金额39,956,295.60元(不含交易费用)。

3、截至2023年11月28日,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同时回购金额也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也未低于回购方案中拟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回购股份方案完成实施,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未超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三、实施回购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完善了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如下:

1、2022年9月,公司收到公司监事沈财兴先生发出的通知,沈财兴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8%)。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截至2023年4月9日,该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沈财兴先生未减持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9月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和2023年4月1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2、2022年11月,公司收到董事鲁国强先生发出的通知,董事鲁国强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3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截至2023年6月20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鲁国强先生本次共减持968,2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3、2023年6月,公司收到监事沈财兴先生发出的通知,监事沈财兴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8%)。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6月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截至2023年7月4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沈财兴先生本次共减持599,9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0)。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12月19日)前五个交易日(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6,434,478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1,608,619.50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1,853,78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公告后36个月内实施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