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3015 | 证券简称:日久光电 | 公告编号:2023-034 |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数量为84,931,851股,占公司总股本
30.217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26日(星期四);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性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87号)核准,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266,667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949号)同意,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210,8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81,066,667股。首发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10,800,000股,合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70,266,667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总股本为281,066,6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87,387,0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912%。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93,679,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088%。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及《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1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承诺 | 1、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否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上述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收归公司所有。 9、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 | 1、履行完毕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2、正在履行中; 3、正在履行中; 4、履行完毕自上市之日2020年10月21日起6个月; 5、正在履行中; 6、正在履行中; 7、正在履行中; 8、正在履行中; 9、正在履行中; 10、正在履行中; 11、正在履行中; 12、正在履行中。 |
以备案;本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11、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1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2 | 安陆拓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昆山兴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7、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8、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1、正在履行中; 2、履行完毕自上市之日2020年10月21日起6个月; 3、正在履行中; 4、正在履行中; 5、正在履行中; 6、正在履行中; 7、正在履行中; 8、正在履行中。 |
3 | 股东邬卫国、创盈天下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1、正在履行中; 2、正在履行中。 |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
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26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4,931,851股,占公司总股本30.217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备注 |
1 | 陈超 | 43,735,444 | 43,735,444 | 注1 |
2 | 陈晓俐 | 30,196,407 | 30,196,407 | 注2 |
3 | 安陆拓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昆山兴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8,000,000 | 8,000,000 | |
4 | 创盈天下(宁夏)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1,000,000 | |
5 | 邬卫国 | 2,000,000 | 2,000,000 | |
合计 | 84,931,851 | 84,931,851 |
注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超,在其所持股份解限后将遵守董监高相关持股规定及其承诺“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此外,截至信息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9,43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晓俐截至信息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4,15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五)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股)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87,387,011 | 31.0912 | -52,130,268 | 35,256,743 | 12.5439 |
高管锁定股 | 2,455,160 | 0.8735 | 32,801,583 | 35,256,743 | 12.5439 |
首发前限售股 | 84,931,851 | 30.2177 | -84,931,851 | 0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193,679,656 | 68.9088 | 52,130,268 | 245,809,924 | 87.4561 |
三、股份总数 | 281,066,667 | 100 | - | 281,066,667 | 1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日久光电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日久光电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综上,保荐机构对日久光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