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9:15-15:00。
3、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392号3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柏豪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90,828,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6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90,820,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62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727,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718,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90,82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6,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82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6,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静娴、祝悦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欣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欣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