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http://ddx.gubit.cn  2023-06-14  金富科技(003018)公司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富科技”)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实际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财务状况等情况,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 本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的规定;

2.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3.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后交由董事会。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5.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和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经营的实际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及外部融资环境和成本等内外部因素制定。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一条确定的基本原则,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其他

1.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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