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中信证券关于金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富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金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3号)核准,金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0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015号)同意,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95,000,0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60,000,000股。首发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95,00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自上市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6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5,896,700股,占总股本的29.19%;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4,103,300股,占总股本的70.81%。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根据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实际控制人陈金培、陈婉如与陈珊珊分别作出如下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金盖投资、倍升投资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通过金盖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叶树华、罗周彬、张勇强作
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金盖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通过金盖投资、倍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张铭聪、游静波、马炜分别作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通过金盖投资、倍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珊珊、陈婉如、叶树华、罗周彬、马炜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通过金盖投资、倍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张铭聪、游静波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2,41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70.16%。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备注 |
1 | 陈金培 | 137,265,800 | 137,265,800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2 | 陈婉如 | 30,150,000 | 30,150,000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
3 | 东莞倍升投资合伙企业 | 7,500,000 | 7,500,000 |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 |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备注 |
(有限合伙) |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珊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注) | |||
4 | 东莞金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500,000 | 7,500,000 | |
合计 | 182,415,800 | 182,415,800 |
注:叶树华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马炜为公司副总经理,张铭聪为公司监事,前述人员为金盖投资的合伙人,通过金盖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游静波为公司监事,系倍升投资的合伙人,通过倍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需遵守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承诺。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 184,103,300 | 70.81% | -56,853,950 | 127,249,350 | 48.94% |
高管锁定股 | 1,687,500 | 0.65% | 125,561,850 | 127,249,350 | 48.94% |
首发前限售股 | 182,415,800 | 70.16% | -182,415,800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75,896,700 | 29.19% | 56,853,950 | 132,750,650 | 51.06% |
三、总股本 | 260,000,000 | 100.00% | - | 260,000,000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金富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