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黄秋松)

查股网  2024-11-19  金富科技(003018)公司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富科技股票代码:003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秋松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富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金富科技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三、本次权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 8

五、目标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8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一、备查文件 ...... 11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11

附表 ...... 14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秋松
本次权益变动指陈金培将持有的金富科技17,1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0%)转让给黄秋松
上市公司、金富科技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割日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过户登记日
《股权转让协议》《陈金培与黄秋松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秋松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52419*****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拥有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投资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黄秋松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黄秋松持有公司股份17,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11月18日,陈金培与黄秋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金培将其所持金富科技17,160,000股股份(占金富科技总股本的6.60%)转让给黄秋松,转让价款合计为14,071.20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后,黄秋松将直接持有金富科技6.60%股份。

本次交易前后,各方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

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陈金培137,265,80052.79%120,105,80046.19%
黄秋松--17,160,0006.60%

三、本次权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24年11月18日,黄秋松(本章中简称“乙方”)与陈金培(本章中简称“甲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金富科技17,160,000股股份,占金富科技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60%。

(二)交易对价

各方协商一致并综合考虑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因素,标的股份总数为17,160,000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8.20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14,071.20万元。

(三)付款安排

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0,000,000元;

乙方应于交割日后十个交易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10,712,000.00元。

(四)股份转让交割事项

在下列交割先决条件均得以满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就本次交易向深交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并在取得深交所出具合规性确认后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1、本协议已生效。

2、乙方已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第一笔股份转让款30,000,000元。

(五)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需支付的价款均为自有资金。

五、目标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金富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2、陈金培与黄秋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声明;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

黄秋松

2024年 11 月 18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

黄秋松

2024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丽海中路43号
股票简称金富科技股票代码A股:003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黄秋松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A股 变动数量:17,160,000 股变动后数量:17,160,000股 变动比例:6.60% 变动后比例:6.60%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

黄秋松

2024年 11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