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5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2022年6月1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28人;鉴于在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28人调整为24人。
除上述调整之外,列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24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