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除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确定的本次可行权的24名激励对象满足《宸展光电(厦门)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预留授予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24名激励对象在《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日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6.4692万份,行权价格为18.72元/份。(以下无正文)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莉莉 | 吴家莹 | 朱晓峰 |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