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大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总数67,686,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6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总数50,290,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9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总数17,396,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
总数47,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总数6,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总数41,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李明芳先生因公务请假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请假手续。
(3)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645,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对41,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40%;反对41,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静娴、罗瑶。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