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3名,代表股份118,139,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6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名(代表15名股东),代表股
份111,294,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9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8名,代表股份6,845,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86名,代表股份12,619,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5,774,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78名,代表股份6,845,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732%。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审议 结果 | ||
表决 意见 | 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1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 同意 | 118,086,607 | 99.9552% | 通过 |
反对 | 44,086 | 0.0373% | |||
弃权 | 8,800 | 0.0074% |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 |||||
2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 | 118,080,067 | 99.9497% | 通过 |
反对 | 47,686 | 0.0404% | |||
弃权 | 11,740 | 0.0099% |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
表决意见 | 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比例 | ||
1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 同意 | 12,567,058 | 99.5809% |
反对 | 44,086 | 0.3493% | ||
弃权 | 8,800 | 0.0697%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车继晗、郑嘉炜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