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4名,代表股份118,557,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8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名(代表16名股东),代表股
份111,235,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6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名,代表股份7,322,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95名,代表股份12,904,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5,582,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88名,代表股份7,322,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221%。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审议 结果 | ||
表决 意见 | 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1 | 《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同意 | 118,483,789 | 99.9376% | 通过 |
反对 | 59,812 | 0.0504% | |||
弃权 | 14,214 | 0.0120% | |||
2 | 《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同意 | 118,110,336 | 99.6226% | 通过 |
反对 | 421,165 | 0.3552% | |||
弃权 | 26,314 | 0.0222%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
表决意见 | 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比例 | ||
1 | 《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同意 | 12,830,704 | 99.4264% |
反对 | 59,812 | 0.4635% | ||
弃权 | 14,214 | 0.1101% | ||
2 | 《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同意 | 12,457,251 | 96.5324% |
反对 | 421,165 | 3.2636% | ||
弃权 | 26,314 | 0.2039%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车继晗、路璐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