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致: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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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3年3月14日出具的《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20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2023年4月14日提出的修改意见,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同。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意见如下(下列问题根据《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原文摘录):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EVA、PP专用料业务属于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EO及EOD业务属于C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碳酸亚丙酯(PPC)、环氧丙烷(PO)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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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后续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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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问题的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文件号:
430204F0000,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为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碳酸亚丙酯(PPC)、环氧丙烷(PO)。
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20万吨/年EVA装置目标产品为EVA光伏胶膜料,广泛用于光伏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12条中的“功能性膜材料”。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5万吨/年PPC装置目标产品为生物可降解材料PPC,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10条中的“可降解聚合物”。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30万吨/年PO装置目标产品为PO,拟采用共氧化法CHPPO工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4条中的“20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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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产业。
2、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等行业。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
3、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如前述“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EVA光伏胶膜料是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关键材料。光伏发电具有显著的能源、环保和经济效益,是最优质的绿色能源之一,是实现能源的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提高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需求中占比,为实现“中国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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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C是环境友好型的新型生物可降解材料,是理想的一次性薄膜材料。PPC产品具备阻隔性好、保水保墒性能好、韧性好等特点,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一次性包装膜、农用地膜等以替代传统塑料,是解决传统塑料“白色污染”难题的有效途径。PPC采用PO和二氧化碳为主要原料,有助于二氧化碳的有效利用,降低碳排放。
PO是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聚醚多元醇、丙二醇和各类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其中聚醚多元醇是生产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弹性体、胶粘剂和涂料等的重要原料,各类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在石油、化工、农药、纺织、日化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同时,PO也是新一代物可降解材料PPC的主要原料。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满足产品的市场需求、带动新能源光伏材料及生物可降解材料等相关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后续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国家层面、山东省及枣庄市等关于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方面的主要制度及政策文件如下: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内容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第八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2 | 《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三、全面推进能源消费方式变革”提到:“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按省、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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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内容 |
展》白皮书 | 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监督考核”,“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 | ||
3 | 《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四、健全能耗双控管理制度”提到:“(十二)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新上高耗能项目须实行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深化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节能管理服务,实行闭环管理。” |
4 |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第十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严格实行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的要求,节能审查机关需向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进行函询,有关部门应在节能评审期间予以函复,出具支持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将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纳入当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承诺。受委托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节能审查内容进行严格评审,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节能评审意见;对于不符合或修改后达不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节能评审的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节能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三)节能措施建议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五)根据国家和省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新增耗煤项目满足当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
5 | 《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总量控制,闭环管理,推动‘两高’行业存量变革”指出:“严守‘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只减不增底线。严格落实节能审查以及能源和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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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内容 |
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 | 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16个‘两高’行业新上项目必须落实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耗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且替代源必须来自‘两高’行业项目。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及轮胎项目,实施提级审批,由省级核准或备案。新增年综合能耗超过5万吨标准煤‘两高’项目,须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委窗口指导。国家布局山东省的‘两高’项目单独下达的能耗煤耗指标,可按国家规定用于项目建设。” | ||
6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枣政发[2021]15号) | 枣庄市人民政府 | 第三章第一节指出:“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煤炭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规模。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推进各类自然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和高效利用。” |
根据上述规定,若募投项目不能满足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费双控要求的,则需对项目节能审查环节采取“缓批限批”等措施,如本问题“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且均已按规定取得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同意意见,不存在“缓批限批”情形。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经有权主管机关审查确认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2022年11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原则同意联泓格润提交的关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节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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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了有权机关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130万吨/年DMTO装置(甲醇制烯烃装置)、20万吨/年EVA装置(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装置)、30万吨/年PO装置(环氧丙烷装置)、5万吨/年PPC装置(聚碳酸亚丙酯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综上,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发行人已按规定履行前述程序
(1)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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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前述规定的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约为362,706.99吨标准煤,等价值约487,115.98吨标准煤。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PO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本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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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属于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安全审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正在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根据前述规定本次募投项目需要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暂无需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1年9月29日取得了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出具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109-370400-04-01-127221。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取得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原则同意联泓格润提交的关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节能报告。
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2年9月26日取得了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枣行审城危化项目审字[2022]14号),“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程序,已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2、发行人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联泓格润已按规定编制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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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对环境影响大小,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规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依据上述名录,本次募投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前述规定,联泓格润已委托第三方环评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按要求于2022年12月编制《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综上,联泓格润已按规定编制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依据《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审批权限。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十四条规定:“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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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建设项目,须由设区的市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本次募投项目于2022年12月26日出具《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营”。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的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13个区域被规划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第14号),重点控制区范围包含“山东城市群”,“山东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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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不属于前述规定中的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此外,根据发行人公告的《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和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使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天然气、石油气、氢气等,不存在直接使用煤炭的情形,亦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等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需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滕政通字[2022]11号)
,前述通告对滕州市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禁用的高污染燃料作出了规定:
事项 | 具体内容 |
禁燃区划定的范围 | “东至S320、京沪高铁、龙泉南路;南至腾飞东路(规划中)、郭河北支北岸、G104;西至G104、大同北路;北至红荷大道、龙岭路、北辛东路、郭河南路,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划定边界道路所 |
http://www.tengzhou.gov.cn/zzq/zfbm/hjbhj/gzdt/202212/t20221202_1574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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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具体内容 |
穿越的行政村,参照禁燃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 |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3.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
行为规范 | “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外的燃料企业不得向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
本次募投项目地址位于滕州市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不属于滕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消耗的主要能源为电、天然气、石油气、氢气等,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2023年1月1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建设的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位于滕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六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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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根据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均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45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品类,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需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2、本次募投项目处于拟建阶段,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续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
(1)本次募投项目处于拟建阶段,当前阶段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规定,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规定,“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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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处于拟建阶段,暂未进入环保竣工验收阶段,未启动生产设施,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当前阶段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将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2)后续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所律师就本募投项目是否符合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逐项核对,具体情况如下:
法规 | 序号 | 法规要求 | 是否符合 | 说明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1 |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 符合 | 本项目已于2022年12月26日取得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号) |
2 |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 预计符合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目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本项目未处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 | |
3 | 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 预计符合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目将按相关规定采用污染防治措施以达到许可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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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序号 | 法规要求 | 是否符合 | 说明 |
浓度要求 | ||||
4 | 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 预计符合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目将按相关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 1 | 不存在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情形 | 符合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目不存在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情形 |
2 | 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情形 | 符合 | 本项目均未使用、生产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 |
3 |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 符合 | 本项目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
2022年12月2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的污染物防治措施以及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要求的监测方案,并已规划配套了相应的环保设施;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在募投项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设计的前提下,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募投项目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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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投产,未发生实际排污,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为EVA、PPC、PO,其中,EVA、PPC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PO属于《环保名录》中的“高污染”产品
经比对《环保名录》,PO作为“环氧丙烷(甲基环氧乙烷、PO)(直接氧化法工艺除外)”在“(一)‘高污染’产品名录”中,但不在“(二)‘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除PO外,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
2、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中包含PO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环保名录》内所列产品并非禁止或限制生产产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和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答记者问
,编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是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完
https://www.mee.gov.cn/ywdt/zbft/202111/t20211103_9590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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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双高’产品名录,提出除外工艺与污染防治设备,推动在财税、贸易等领域应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环保名录》并未规定名录中的产品属于直接禁止或限制生产的产品,在按照联泓格润获得的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联泓格润开展募投项目不存在实质障碍。
(2)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必要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产业政策,不存在因实施募投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已完成现阶段所必须履行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因实施募投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分析请参见前述“(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的相关内容。
(3)本次募投项目PO产品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PO产品所采用的CHPPO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具体分析详见下述“3、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查询公司及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相关网站,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4)公司PO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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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拟采用共氧化法CHPPO工艺生产PO,并建设30万吨/年PO装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之一PO在《环保名录》中“(一)‘高污染’产品名录”内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1)募投项目所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环保措施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在设计时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因此募投项目在设计论证时已按照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对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主要处理设施进行规划。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包括:
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处理效果 | |
废气 | DMTO装置及OCC装置废气 | 送DMTO装置一氧化碳焚烧炉焚烧处置,焚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采用四级旋风分离器及湿式静电除尘器除尘后经P1(60m高,内径2.2m)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氮氧化物均可以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相关要求 |
EVA装置产生的含VOCs废气 | 全部送RTO焚烧系统焚烧处置,焚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 | RTO焚烧装置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可以满足《合成树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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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处理效果 | |
氧化物、烟尘和VOCs,经P2(30m高、内径2.3m)排气筒排放 |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相关要求,VOCs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相关要求 | ||
EVA装置产品包装废气 | 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P3(30m高、内径0.9m)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相关要求 | |
EVA装置料斗加料 | 配套建设陶析器,除尘后经P4(30m高、内径0.3m)排气筒排放 | ||
PO装置产生的废气、废液,PCC装置产生的废气以及装卸区废气 | 送废气废液热氧化装置焚烧处置,热氧化装置按照危险废物焚烧炉进行设计,焚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VOCs和二噁英等,经P5(50m高、内径2.2m)排气筒排放 | 废气废液热氧化烟气各污染物可以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要求,VOCs可以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可以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重点区标准 | |
供热中心锅炉烟气 | 以DMTO燃料气(4,062.00kg/h)和天然气为燃料,锅炉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经P6(100m高、内径2.2m,三管集束式排气筒)排气筒排放 | 锅炉烟气各污染物可以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相关要求 | |
废气 | 危险废物暂存车间废气 | 主要污染物为VOCs,废气等经管道收集后,经1级碱吸收+1级水吸+活性碳纤维吸附装置处置后,经P7(15m高、内径0.6m)排气筒排放 | VOCs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限值要求 |
污水处理站 | 污水处理站废气封盖收集后,经生物除臭+碱洗处置后,经P8(15m高、内径0.6m)排气筒排放 | 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相关要求 | |
甲醇储罐 | 甲醇罐区设置水洗罐,水吸收后废气经P9(15m高、内径0.2m)排气筒排放 | VOCs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限值要求 | |
废水 | 生产废水 | 含油污水设计处理规模400m3/h,处理后水质达到园区接管标准后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标准间接排水水质后排入污水管网,由园区扩建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 |
环氧丙烷含盐废水 | 含盐污水处理设计处理规模50m3/h。处理后水质达到园区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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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处理效果 | |
标准后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 |||
循环冷却水 | 热工系统排含盐污水及循环水排污收集后直接排至监控池,监控合格排放,含盐污水提升规模300m3/h | ||
脱盐废水 | |||
固废 | 各类危险废物 | 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 全部安全处置,无外排 |
一般性包装料 | 外售资源回收部门 | ||
噪声 | 高噪声设备安置在车间内,利用厂房隔声,车间内设隔声值班室等 | 满足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高噪声设备安置在车间内,利用厂房隔声,车间内设隔声值班室等 |
环境风险 | ①编制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②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③设置雨水监控池有效容积12,000m3,事故水储存容积9,000m3;④生产区、储罐区为重点防护单元;⑤发生风险事故时,按照应急监测计划开展应急监测。 | ||
环境 管理 | ①建立环保监督管理机构,成立环保科;②监测分析室内配套完备环境监测仪器,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③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 ||
绿化 | 合理种植常绿乔、灌木,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空地种植草皮、花卉。 |
根据上表的内容,联泓格润规划和设计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方案时已考虑采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且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可实现本次募投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效果。
2)环保主管部门认可募投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环保措施
2022年12月2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号),原则同意联泓格润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023年1月1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联泓格润“拟建设的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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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环保主管部门认可募投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环保措施。
(2)PO的污染物排放不涉及相关超低排放要求
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定:“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2021年12月28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规定:“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完成5.3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2021年8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持规划》规定:“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排放改造,开展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强燃煤机组、锅炉、钢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控,确保按照超低排放要求稳定运行。”
就募投项目产品所涉PO行业而言,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未出台涉及PO及相关生产项目的超低排放要求;就前述国家及地方政府已出台的相关要求而言,截至目前超低排放要求主要针对钢铁、水泥、焦化等高污染行业及生产环节涉及燃煤机组、燃煤锅炉的企业,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电、天然气、石油气、氢气等作为主要能源,生产环节均不涉及燃煤锅炉。因此,本次募投项目PO污染物排放不涉及超低排放要求。
(3)PO的生产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公司募投项目中30万吨/年PO装置拟采用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CHPPO生产工艺,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长岭炼化HPPO装置的标定数据和天津石化CHPPO装置基础设计的工艺消耗指标,中国石化开发的CHPPO技术在主要消耗等指标上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CHP法制环氧丙烷工艺具有安全性高、三废少等优点,是一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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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的绿色清洁生产工艺”,同时,“拟建项目清洁生产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综上,PO的生产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并经过本所律师进行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4、高污染产品的法律法规要求,募投新增高污染产品产线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高污染产品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1)高污染产品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归纳
高污染产品是指《环保名录》中罗列的高污染产品。
现行有效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中与高污染产品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25日发布的修订后的《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将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
根据国务院部署,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已更名为生态环境部)于2007年发布了第一版名录。生态环境部后续对名录进行了数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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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并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保名录》中规定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以及“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共有326项“高污染”产品、223项“高环境风险”产品、383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159项产品除外工艺及79项环境保护重点设备。
此外,除前述规定外,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已更名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曾于2014年5月21日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石化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环评函〔2014〕123号,以下简称鲁环评函〔2014〕123号文),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提出如下要求:
i. 大型石化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和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评函〔2012〕138号)
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ii. 对于大型石化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环办函〔2013〕1568号)中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审批关。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国家和省要求严控过剩产能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船、炼油、轮胎等7个行业,行业规划未完成前不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2)《环保名录》未禁止或限制高污染产品生产,而是作为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的参考依据;鲁环评函〔2014〕123号文亦未禁止或限制高污染产品生产,仅要求需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且需要严格把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及《关于印
已被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7月16日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废止。
已被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3月9日发布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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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的规定,《环保名录》并未规定名录中的产品属于直接禁止或限制生产的产品。
根据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答记者问
和2021年11月4日刊登在生态环境部主管的中国环境报上的《深化<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研究制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环保名录》主要作为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的参考依据(如发改委将《环保名录》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国家相关部委在制定有关产业政策时将关注相关产品及其工艺是否列入《环保名录》以及对产业政策的影响。根据鲁环评函〔2014〕123号文的规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建设项目需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且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不批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前述规定均未直接禁止或限制高污染产品生产。
(2)公司PO项目属于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经公开检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PO项目开展产量压减工作
如前“(1)高污染产品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所述,《环保名录》主要作为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的参考依据,发改委将《环保名录》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会综合考虑相关产品及其工艺对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和“20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属于鼓励类项目,“氯醇法
https://www.mee.gov.cn/ywdt/zbft/202111/t20211103_959021.shtml
http://epaper.cenews.com.cn/html/2021-11/04/content_710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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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属于限制类项目。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拟采用共氧化法CHPPO工艺生产PO,并建设30万吨/年PO装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此外,经公开检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PO项目开展产量压减工作。
(3)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必要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产业政策,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本次募投项目PO产品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取得主管环保部门的认可,新增PO产品产线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已完成现阶段所必须履行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因实施募投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前述“(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采取网站公示、登报宣传等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PO产品所采用的CHPPO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具体分析详见前述“3、本次募投项目PO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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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2023年1月1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联泓格润“拟建设的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4)类似案例检索
1)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中募投项目存在高污染产品的案例
经公开检索,近期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中募投项目存在高污染产品的部分案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进展 | 具体情况 |
康达新材(002669)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已于2022年4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并于2022年8月完成发行 | 募投项目涉及的改性弹性树脂胶黏剂、改性橡胶树脂溶剂等部分产品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根据康达新材公告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改性型胶粘剂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康达新材满足环境风险防范相关要求。 |
永兴材料(002756)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已于2022年7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并于2022年8月完成发行 | 募投项目中年产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主要产品为电池级碳酸锂,“碳酸锂(盐湖卤水法工艺除外)”属于“高污染”产品目录,不属于“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 根据永兴材料公告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虽然募投项目之一年产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生产的碳酸锂产品属于高污染产品,但结合永兴材料的生产工艺、环保措施、排放情况,永兴材料该项目污染物可以得到综合利用或有效处置,产生的污染排放较少,远低于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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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进展 | 具体情况 |
标准限值,亦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 |||
华特气体(688268)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2022年11月24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2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并于2023年3月完成发行 | 募投项目中的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的产品包括电子级三氯化硼,其原材料为三氯化硼粗品,经对比《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根据华特气体公告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募投项目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系鼓励类行业(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之12项),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范围;华特气体仅纯化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不存在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募投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虽然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但江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已经取得了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在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各项规定并落实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前提下,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不会对江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2)上市公司存在高污染产品且未被要求开展产量压减工作的案例经公开检索,上市公司存在高污染产品且未被要求开展产量压减工作的部分案例情况如下:
2021年,南风化工(000737,现已更名为北方铜业)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铜业)80.18%股权。根据南风化工的公告,北方铜业主要从事铜金属的开采、选矿、冶炼和销售等业务,铜冶炼行业生产的铜和金冶炼行业生产的金(重选法提金工艺除外)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的《“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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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被列为高污染产品,未被列为高环境风险产品;根据其公开披露文件:“北方铜业在主要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在环保方面符合国家以及行业监管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针对主要产品制定压降计划。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于2021年6月29日出具《关于对〈关于恳请协调解决南风化工与北方铜业重大资产重组相关问题的请示〉有关情况的答复意见》,明确‘国家未对铜行业开展产能产量压减工作’”。
前述项目于2021年10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并于2021年11月完成资产过户。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新增PO产品产线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涉及的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如下:
污染物 | 产污环节 | |
类型 | 具体污染物 | |
废气 | 有组织污染源 | 主要为DMTO装置、OCC装置、EVA装置、PO装置、PPC装置排放的工艺废气以及动力站排放的燃烧烟气,排放较大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二氧化硫。生产不正常时安全阀泄放气体排入火炬。 |
无组织污染源 | 主要来源于机泵、阀门、法兰等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原料、产品储存及装卸过程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逸散;采样过程损失;开停工、检维修过程损失;冷水塔/循环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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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 产污环节 | |
类型 | 具体污染物 | |
冷却系统逸散等过程,其主要污染物为VOCs。 | ||
废水 | 工艺废水 | 主要来自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水,包括:DMTO装置排放的含甲醇废水、OCC装置排水、EVA装置切粒水箱排水及料仓冲洗废水、PO装置含盐污水罐排水、PPC装置排水,送污水处理场含油污水系列处理。 |
含油污水 | 主要来自机泵冷却、地面冲洗水及清罐水等,送污水处理场含油污水系列处理。 | |
含盐污水 | 主要来自DMTO装置废碱液中和水、PO装置污水罐排水等,送污水处理场含盐污水系列处理。 | |
生产废水 | 主要来自动力站、除盐水站排水、循环水场排水等,含有少量的无机盐,经监控池监控后排放。 | |
生活污水 | 主要来自管理区、控制室等工作人员日常生活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送污水处理场含油污水系列处理。 | |
含油雨水 | 装置区、储罐区及产品装卸区等污染区域内收集的含油雨水(初期雨水)并入含油污水管网。 | |
清净雨水 | 非污染区雨水及污染区未被污染的清净雨水(后期雨水)经雨水系统自流进入雨水监控池,监测合格后排放。 | |
固体废物 | 主要有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吸(脱)附剂、废瓷球、废溶剂、污水处理场产生的“三泥”等。 | |
噪声 | 本装置噪声源包括风机、压缩机、造粒机、开工加热炉、机泵、火炬等。 |
2、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1)废气
装置名称 | 污染源名称 | 烟气量(Nm3/h) | 主要污染物/废气组成 |
13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 | 再生烟气 | 41,680 | 二氧化硫:10 mg/m3 氮氧化物:50 mg/m3 颗粒物:10 mg/m3 |
乙炔加氢反应器再生气 | 最大1.6 t/h | H2O:88%wt N2:9% O2、CO2:0~3% VOCs:痕量 | |
干燥器再生气 | 8.8 t/h | 氮气、少量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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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污染源名称 | 烟气量(Nm3/h) | 主要污染物/废气组成 |
9万吨/年烯烃催化裂解装置 | 催化剂再生尾气 | 正常800/ 最大13,800 | 初期:氮气(~92%)、烃类(0.2%~100ppm)、CO2(~8%) 中期:氮气(~94%)、烃类(60~100ppm)、O2(0~5%)、CO2(8~1.2%) 末期:氮气(79%)、O2(21%) |
20万吨/年EVA装置 | 反应器排放罐 | 8.08~10.1 t/次 | 聚乙烯粉料:0.5% 乙烯:69.5% VA:30% |
过氧化物及溶剂罐氮封 | 0.5 | 异十二烷:76mg/Nm3 氮气 | |
添加剂料斗风机 | 3,070 | 空气 粉尘:10mg/Nm3 | |
废气处理站 | 147,000 | NMHC<60mg/Nm3 VA<20mg/Nm3 NOx<90mg/Nm3 颗粒物:10mg/Nm3 | |
淘洗系统 | 22,000 | 颗粒物:10mg/Nm3 | |
30万吨/年PO装置 | 气体膨胀机:氧化废气 | 正常73,635 最大83,140 | 氮N2 95.839%,O2 3.936%,异丙苯0.009%,H2O 0.209%,甲醇0.007% |
含氧尾气冷凝器气槽:含氧气气相不凝气 | 正常202.1 最大250 | 氮气80.502%,氧气11.032%,异丙苯0.211%,乙苯0.003%,水0.112%,甲酸0.011%,甲醇0.035%,甲醛0.094%. | |
高压丙烯回收塔顶后冷器:高压丙烯回收塔不凝气 | 正常22 最大111 | 二氧化碳36%;乙烷12%;丙烯49%;丙烷3% | |
脱丙烷塔釜:含丙烷气 | 正常77 最大231 | 丙烯27.59%,丙烷72.41% | |
粗PO塔回流罐后冷器:粗PO塔顶气 | 53 | PO,丙烷,丙烯等 | |
真空泵密封液罐:真空泵尾气 | 正常139 最大278 | PO 29.46%、丙醛0.02%、丙酮 3.34%、水 0.004%、甲酸2.25% 、乙酸0.004%、异丙苯 0.009%、N2 61.11%、O2 3.7% | |
脱轻塔回流罐:脱轻塔顶不凝气 | 正常185 最大222 | 氮气45.0%;PO41%;乙醛11.4%;丙烯1.2%;丙烷0.2%;水1.0%;2-甲基戊烷0.1%。 | |
萃取塔回流罐:萃取塔顶不凝气 | 40 | PO73.15%(估值);乙醛1.30%;水12.43%;甲酸甲酯2.35%;甲醇2.17%;萃取剂8.58% | |
气液分离罐:驰放氢 | 正常799 最大2,397 | H2 98.78%,甲烷0.70%,乙醛0.11%,水 0.31%,异丙苯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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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污染源名称 | 烟气量(Nm3/h) | 主要污染物/废气组成 | |
氢解油水分离罐排气 | 正常44 最大88 | H2 96.56%,甲烷3.03%,异丙苯 0.40% | ||
异丙苯回收塔不凝气 | 正常348 最大697 | H2 93.02%,甲烷2.42%,丙酮2.23%,水1.79%,乙苯0.49%,异丙苯0.05% | ||
真空泵尾气 | 正常12 最大14 | 异丙苯0.43%,N2 78.66%、O2 20.91% | ||
氧化放空罐:氧化反应事故排放气 | 107,400(包括稀释蒸汽8,400) | N2 73.55%,O2 3.95%,甲醇0.06%,甲基过氧化氢0.13%,甲酸0.05%,水8.54%,异丙苯13.57%,过氧化氢异丙苯0.13%,二甲基苄醇0.01%。 | ||
5万吨/年PPC装置 | 二氯甲烷尾气冷凝器 | 200 kg/h | 二氯甲烷:1% 二氧化碳:99% | |
废气洗涤塔造粒机头气 | 100,000 | NMHC<60mg/Nm3 颗粒物:10mg/Nm3 | ||
总图储运、配套装置、辅助装置等 | 2万Nm3/h PSA装置 | — | — | — |
动力站 | 烟气 | 正常343,647 最大523,950 | 二氧化硫:10 mg/m3 氮氧化物:60 mg/m3 颗粒物:10 mg/m3 |
(2)废水
装置名称 | 污水类型 | 排放 规律 | 排放量(t/h) | 主要污染物/废水组成(mg/L) | |
正常 | 最大 | ||||
13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 | 工艺废水 | 连续 | 120.7 | — | COD:300(正常)/1,500(最大) PH:6-8 甲醇:100 ppm |
含油污水 | 间断 | — | 13 | COD:1,000-3,000 石油类:100 | |
废碱液 | 连续 | 1.92 | — | COD:10,000-35,000 NaOH:1.35 wt% H2O:88.51 wt% TDS:11.50 wt% PH:>10 Na2CO3:10.14 wt% BOD (mg/l):6,000 TOC(mg/l):2,000~6,000 含油量(mg/l):25~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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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污水类型 | 排放 规律 | 排放量(t/h) | 主要污染物/废水组成(mg/L) | ||
正常 | 最大 | |||||
苯酚(mg/l):20~50 苯(mg/l):10~30 乙苯(mg/l):5 甲苯(mg/l):5 | ||||||
9万吨/年烯烃催化裂解装置 | 含油污水 | 间断 | — | 2 | COD:500 石油类:350 | |
20万吨/年EVA装置 | 颗粒水箱 | 连续 | 1.5~4 | — | BOD5:200 油:200 颗粒物:微量 | |
料仓冲洗废水 | 10min/次·周 | 40 | — | BOD5:200 | ||
30万吨/年环氧丙烷装置 | 污水罐排水 | 间断 | 13.5 | 33.1 | 环氧丙烷:0.06% 丙二醇:0.33% 丙醛:0.01% 丙酮:0.13% 异丙苯:0.02% 丙二醇二聚物:0.01% 甲醇:0.04% 苯酚:0.01% 并异丙苯:0.02% COD:12,500 | |
含油污水 | 连续 | — | 10 | - | ||
5万吨/年PPC装置 | 工艺废水 | 连续 | 10 | — | COD:6,000 ppm 碳酸丙烯酯(PC):0.2% 二氯甲烷:20 ppm PPC粉:微量 | |
切粒机水箱 | 连续 | 1 | — | BOD:<500 ppm PPC粉:微量 | ||
尾气洗涤水 | 连续 | 1 | — | COD:500 ppm 颗粒物:微量 | ||
总图储运、配套装置、辅助装置等 | 2万Nm3/h PSA装置 | 含油污水 | 间断 | — | 2 | COD:200 石油类:100 |
动力站 | 含油污水 | 间断 | — | 2 | COD、石油类 | |
生产污水 | 连续 | 11 | 30 | COD、无机盐 | ||
除盐水站 | 含油污水 | 间断 | — | 5 | COD、石油类 | |
生产废水 | 连续 | 46 | 66 | COD、无机盐 | ||
凝结水站 | 含油污水 | 间断 | — | 154 | COD、石油类 | |
空压站 | 含油污水 | 间断 | — | 1 | COD、石油类 | |
储运设施 | 含油污水 | 间断 | 2 | 15 | COD、石油类 | |
循环水场 | 生产废水 | 连续 | 182 | 240 | COD、石油类、无机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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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污水类型 | 排放 规律 | 排放量(t/h) | 主要污染物/废水组成(mg/L) | ||
正常 | 最大 | |||||
污水处理场 | 含油污水 | 间断 | 2 | 4 | COD、石油类、氨氮 | |
辅助生产设施 | 含油污水 | 间断 | 5 | 10 | COD、石油类、氨氮 | |
生活设施 | 生活污水 | 间断 | 5 | 10 | COD、氨氮 | |
厂区污染雨水 | 含油污水 | 间断 | 20 | 50 | COD、石油类 |
(3)固体废物
装置名称 | 固体废物名称 | 排放规律 | 一次排放量(t) | 年排放量(t/a) | 组成 |
13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 | 废催化剂 | 间断 | — | 333 | Al2O3 |
加氢催化剂 | 5年1次 | 7.5 | 1.5 | Pd-Al2O3 | |
废干燥剂 | 3-5年1次 | 84.3 | 28.1 | SiO2 | |
9万吨/年烯烃催化裂解装置 | 废加氢催化剂 | 3年1次 | 5.2 | 1.73 | Pd-Al2O3 |
废加氢催化剂保护剂 | 3年1次 | 1.8 | 0.6 | - | |
废OCC催化裂解催化剂 | 1年1次 | 9m3 | 9 | OCC200L | |
废瓷球 | 3年1次 | 3m3 | 3 | Al2O3 | |
20万吨/年EVA装置 | VA回收系统废液 | 连续 | — | 1,855 | 水:10% VA:10% 乙醛:10% 乙酸:10% 异十二烷:10% 压缩机润滑油:10% |
废过氧化物罐废过氧化物 | 1年1次 | — | 2.5 | 过氧化物、异十二烷 | |
VA干燥器 | 3-8年1次 | 188/次 | 62.67 | 分子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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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固体废物名称 | 排放规律 | 一次排放量(t) | 年排放量(t/a) | 组成 | |
废分子筛 | ||||||
废气处理站废陶瓷 | 15年1次 | 35m3 | 2.33 | 陶瓷 | ||
30万吨/年PO装置 | 废催化剂 | 1年1次 | 165 | 165 | TiO2/SiO2 | |
废氢解催化剂 | 2年1次 | 65 | 32.5 | Pd/ SiO2 | ||
废瓷球 | 6年1次 | 100m3 | 16.67 | Al2O3、SiO2 | ||
工艺废液 | 连续 | — | — | 废液、重组分、废碱 | ||
5万吨/年PPC装置 | 二氧化碳干燥器废分子筛 | 1年1次 | 10 | 10 | -- | |
总图储运、配套装置、辅助装置等 | 2万Nm3/h PSA装置 | 废吸附剂 | 20年1次 | 120 | 6 | 氧化铝 |
除盐水站 | 废树脂 | 1年1次 | — | 1.8 | — | |
空压 | 废氧化铝 | 5年1次 | 24 | 4.8 | — | |
污水处理场 | “三泥” | — | — | 843.2 | 油泥、浮渣、剩余污泥 |
(4)噪声
装置名称 | 噪声源 | 治理后声压级,dBA |
13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 | 压缩机 | 90 |
风机 | 85 | |
空冷器 | 85 | |
机泵 | 85~90 | |
加热炉(开工) | 85 | |
9万吨/年烯烃催化裂解装置 | 压缩机 | 90 |
空冷器 | 85 | |
机泵 | 85~90 | |
20万吨/年EVA装置 | 压缩机 | 90 |
造粒机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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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噪声源 | 治理后声压级,dBA | |
风机 | 85 | ||
振动筛 | 85 | ||
机泵 | 85~90 | ||
30万吨/年PO装置 | 压缩机 | 90 | |
机泵 | 85~90 | ||
5万吨/年PPC装置 | 压缩机 | 90 | |
造粒机 | 90 | ||
机泵 | 85~90 | ||
总图储运、配套装置、辅助装置等 | 2万Nm3/h PSA装置 | 压缩机 | 90 |
PSA程控阀 | 85 | ||
5万吨/年PPC装置 | 压缩机 | 90 | |
造粒机 | 90 | ||
机泵 | 85~90 | ||
循环水场 | 冷却塔 | 90 | |
储运设施 | 机泵 | 85~90 | |
火炬 | ~110(间断) | ||
蒸汽和气体放空 | 蒸汽和气体放空口 | 85(间断) |
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1)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情况、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详见前述第(八)部分之第3部分中“(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之“1)募投项目所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环保措施”。
(2)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的批准/备案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设计与规划,充分考虑了相关环境保护处理措施及其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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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有效防治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并已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环保投资165,505万元,资金来源于本次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投资项目及相应金额如下:
项目 | 投资额(万元) | 占比 |
废气防治相关投入 | 32,150 | 19.43% |
废水防治相关投入 | 116,490 | 70.38% |
固废防治相关投入 | 1,985 | 1.20% |
噪声防治相关投入 | 7,400 | 4.47% |
环境风险管理相关投入 | 2690 | 1.63% |
环境管理相关投入 | 2,560 | 1.55% |
绿化相关投入 | 2,230 | 1.35% |
合计 | 165,505 | 100% |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设计制定主要污染物的环保措施,并已在建设投入中包含环保相关投入金额,相关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建成后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项目运营需要,与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能够使得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查询环保部门相关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有被环保部门处罚的记录。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均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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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等相关文件,核查本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查阅国家层面、山东省及枣庄市等关于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方面的主要制度及政策文件,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
3、查阅《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并对比本次募投项目取得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中的建设内容。
4、查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等规定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证明文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枣行审城危化项目审字[2022]14号),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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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应的备案程序,是否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是否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以及《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查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第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规定,并对比《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及《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主要能源。
6、查阅《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滕政通字[2022]11号)、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出具《证明》,并对比《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及《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主要能源。
7、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六号)、《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许可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规定,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及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间要求;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逐一核对本募投项目是否符合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违反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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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查阅《环保名录》,并相应核查并对比《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关于清洁生产的内容,查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等规定,核查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的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并进行网络核查。
9、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核查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10、通过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检索,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环保领域行政处罚记录;取得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并已经有权主管机关审查确认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3、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4、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程序,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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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需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6、本次募投项目不位于滕州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存在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7、本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尚处于拟建阶段,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未启动生产设施,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现阶段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本募投项目符合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在募投项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设计的前提下,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本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投产,未发生实际排污,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8、PO作为“环氧丙烷(甲基环氧乙烷、PO)(直接氧化法工艺除外)”在《环保名录》“(一)‘高污染’产品名录”中,但不在“(二)‘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除PO外,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中包含PO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
9、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设计制定主要污染物的环保措施,并已在建设投入中包含环保相关投入金额,相关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建成后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项目运营需要,与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能够使得项目污染物排放达标。
10、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均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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