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30  联泓新科(003022)公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此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1~6月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3年1~6月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2023年1~6月,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严格遵守内控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3年1~6月,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披露了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62,100万元,占报告期期末归属上市公司净资产的8.87%,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2023年1~6月,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均为向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担保行为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相关内控制度,依法依规履行了决策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加快控股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进一步实现公司在新能源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等领域产业布局,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以姓氏笔画为序):

刘光超何明阳施丹丹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