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光超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规范运作、注重风险防控、促进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参与决策,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体现独立董事的价值,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刘光超,197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律师。现任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2019年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在法律等方面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023年,除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未在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影响自身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已将前述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查评估后并按规定披露。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参与决策及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全部8次董事会会议、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6次股东大会。经过客观谨慎的判断,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发挥自身多年法律实务从业经验优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履
行职责并向董事会提出专门委员会意见,有效促进公司内控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稳健发展。本人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与各项会议,对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定期报告及审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评价、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选聘及候选人资格审查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或审查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前述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披露的相关公告。
2、推动公司治理提升与规范运作方面履职情况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组织各委员及时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相关候选人人选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023年,本人主持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专门会议2次,对补选董事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对公司董事会人员结构、独立董事人数比例,以及董事提名与选举程序等的合法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探讨和交流,听取公司季度内审工作汇报,审阅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续聘年度审计机构材料、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特定事项材料等,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专业领域,加强内外部各方沟通,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持续完善,助力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4、公司调研情况
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风控部门及证券事务部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参加公司现场会议及不定期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沟通交流,密切关注公司的规范治理、三会运作、内控体系建设,积极了解公司重大投资或交易决策、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努力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等权益。
三、其他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1、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各项关联交易,推动公司相关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决策和披露,确保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司2024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为正常的商业安排;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由各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定价,交易安排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关联交易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本人审议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认为信永中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该次续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2023年,本人审阅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查阅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相关材料,并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本人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相关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335,56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7,113,600.00元。本人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实际,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3年,本人对公司以及相关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公司及股东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而未履行的事项,也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独立性,以客观公正立场,忠实地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履行职责与义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科学提示风险;在公司董事会日常运作中发挥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体现法律专业人士的影响力,为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利益。2023年,本人对相关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不存在提出异议的情形,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不存在提议变更公司审计机构的情形,未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2024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严格遵守全面注册制及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与最新监管规则的各项新要求,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光超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