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6-30  联泓新科(003022)公司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6 月29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6 月29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6 月29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6 年6 月29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 号融科资讯中心C 座南楼15 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郑月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266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1,054,521,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568%。其中:

(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7,965,6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65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 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56,08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9%;

(3)通过现场与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计26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685,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8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129,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2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56,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9%。

上述统计结果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细微差 异,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下同。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范雪晨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3,359,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98%;反对253,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弃权908,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523,2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07%;反对253,3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7%;弃权908,7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范雪晨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