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集团: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0年12月11日,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公司”或“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彩虹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彩虹集团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3023.SZ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3号 |
办公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3号 |
法定代表人 | 黄朝万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2月1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61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0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3.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96.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606.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8日由主承销商华西证券汇入公司指定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20)第0087号”《验资报告》。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持续督导期间,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二)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三)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四)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五)主动并持续公司关注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化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
(六)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
(七)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八)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九)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2021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存放于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6,000.00万元银行存款向子公司成都彩虹集团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柔性电热产品产业化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此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营销网络及信息系统提升建设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柔性电热产品产业化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5年06月30日 |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此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核查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对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各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勤勉尽责,为保荐机构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 ___ _____ ______唐忠富 周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杨炯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