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 申报时间: 2023 年 4 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晶科技”或“公司”) |
证券代码 | 003026.SZ |
总股本 | 101,017,880 股 |
注册地址 | 长兴县太湖街道陆汇路59号 |
办公地址 | 长兴县太湖街道陆汇路59号 |
法定代表人 | 徐一俊 |
实际控制人 | 徐一俊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87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4.7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3.89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651.3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4,153.5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97.80万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20]3313000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中晶科技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12月18日(首发上市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持续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晶科技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四)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要求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大额支付时,需发邮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经保荐代表人审阅同意后,再进行支付;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六)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七)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八)认真审阅公司的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文件;
(九)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中晶科技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中晶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晏 璎 | 戴文俊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 | ||
周 杰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