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环保”或“发行人”或“公司”)因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事项,由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首创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
法定代表人 | 毕劲松 |
保荐代表人 | 杨奇、沈志龙 |
联系电话 | 021-588260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3027 |
注册资本 | 13,241.90万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 |
主要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金融港B10栋 |
法定代表人 | 郑光明 |
实际控制人 | 郑光明、朱庆亚 |
联系人 | 徐守号 |
联系电话 | 0551-6427611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12月8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2月1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首创证券作为同兴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指定杨奇、沈志龙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同兴环保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对同兴环保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同兴环保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同兴环保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同兴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同兴环保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同兴环保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同兴环保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同兴环保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同兴环保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核
查意见;4、持续关注同兴环保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5、督导同兴环保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6、持续关注同兴环保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7、持续关注同兴环保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8、定期或不定期对同兴环保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1月4日,同兴环保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1,347.7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保荐机构对同兴环保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2021年12月13日,同兴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审议通过对“低温脱硝设备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期限调整至2023年6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以及建设规模均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保荐机构对同兴环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2022年6月14日,同兴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审议通过对“烟气治理工程技术中心项目”的实施期限调整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以及建设规模均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保荐机构对同兴环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同兴环保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同兴环保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同兴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杨奇 | 沈志龙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毕劲松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