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李光明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光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独立董事:许斌、唐先胜、朱承驻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