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5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合肥市包河区滨湖金融港B10栋公司509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光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项目 | 股东类型 | 人数 | 代表股份数(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 5 | 58,605,070 | 44.5258% |
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 | 2 | 1,400 | 0.0011% | |
合计 | 7 | 58,606,470 | 44.5269% | |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 1 | 1,534,977 | 1.1662% |
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 | 2 | 1,400 | 0.0011% | |
合计 | 3 | 1,536,377 | 1.1673% |
注: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进行,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58,605,570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985% | 0.0015%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1,535,477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99.9414% | 0.0586% | 0.0000%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58,605,570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985% | 0.0015%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1,535,477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99.9414% | 0.0586% | 0.0000%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58,605,570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985% | 0.0015%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1,535,477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99.9414% | 0.0586% | 0.0000% |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58,605,570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985% | 0.0015%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1,535,477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99.9414% | 0.0586% | 0.0000% |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58,605,570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985% | 0.0015%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1,535,477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99.9414% | 0.0586% | 0.0000% |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58,605,570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985% | 0.0015%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1,535,477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99.9414% | 0.0586% | 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58,605,570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985% | 0.0015%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1,535,477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99.9414% | 0.0586% | 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58,605,570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985% | 0.0015%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1,535,477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99.9414% | 0.0586% | 0.0000% |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58,605,570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985% | 0.0015%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1,535,477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99.9414% | 0.0586% | 0.0000% |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58,605,570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985% | 0.0015%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1,535,477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99.9414% | 0.0586% | 0.0000% |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58,605,570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985% | 0.0015%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票数(股) | 1,535,477 | 900 | 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99.9414% | 0.0586% | 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鲍冉、尹颂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