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智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3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现场会议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唐娟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1,82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43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1,82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42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二)公司董事唐娟女士、石春和先生,独立董事阎磊先生、梁华权先生,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三)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3.00 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4.00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5.00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提案6.00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提案7.00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