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智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智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振邦智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09号)核准,振邦智能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4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5,9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5,763,773.5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186,226.4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1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了《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164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行、原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并和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南湾支行、中国银行深圳
机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拟延期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拟延期的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经审计) | 募集资金累计投入进度 |
1 | 高端智能控制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 41,298.97 | 36,959.57 | 89.49%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1、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基于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拟延长部分募投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如下: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 |
高端智能控制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 41,298.97 | 2024年6月 | 2025年6月 |
2、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高端智能控制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的实施地点为深圳市光明区的“振为科技园”,该园区是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并进行自建的产业园。公司在土地成交后2天内完成所有手续即开工建设,是深圳市首创“拿地即开工”的项目之一,该产业园主体结构已于2023年12月封顶,现处于外立面工程、室外工程、机电工程等施工阶段。现结合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经过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以及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规划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后续将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完成项目建设。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流程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高端智能控制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一期)”进行延期。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4、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
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沈璐璐 周 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