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智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3 月10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10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1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2 号振为科技园1 栋11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陈玮钰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6 年3 月4 日(星期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4 人,代表股份105,924,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3.19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105,550,65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2.9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 人,代表股份373,7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 人,代表股份373,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5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 人,代表股份373,7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
(二)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 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28,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反对7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5%;弃权16,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4.2376%;反对7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888%;弃权16,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