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7  吉大正元(0030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3-099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30号)批复同意,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大正元”)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439,12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708,685.17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634,855.83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20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368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截至2023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431900104610708176,634,855.83补充流动资金

注:公司原有募集资金账户保持不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吉大正元,乙方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丙方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宁博、刘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2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吉大正元、招商证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3682号)。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