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证券代码:003029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四月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本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
为保证本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一、制定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应通过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方式征求员工意见;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负责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持股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
的股东大会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2个交易日内披露最终审议通过的本持股计划;
(六)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全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三、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任职,在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领取报酬并与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二)持有人的范围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四、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数量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合法薪酬、业绩奖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吉大正元A股普通股股票。本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5,219,800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93,620,227股的2.70%。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5年1月30日,公司完成回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219,800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5.29元/股、最低价为12.94元/股,回购均价为13.93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723,422.44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及回购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本持股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对于公司及员工个人持股总数的要求: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对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从而建立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经营管理体系,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精益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以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参考公司回购成本与近期二级市场的交易均价等因素确定本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即15.00元/股,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标的股票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也可经本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2、标的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一旦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账户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
1、标的股票的法定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告完成标的股票受让之日起计算。对锁定期满后,在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2、在锁定期之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时,本持股计划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对应股票锁定期相同。
3、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一、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除表决权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
(4)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授权管理委员会开立并管理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7)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通讯工具方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的,应该确保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持股计划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三、管理委员会
1、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对本持股计划负责。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开立并管理本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除表决权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以及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6)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和投资顾问的对接工作;
(7)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8)按照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9)决策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10)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归属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1)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2)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13)制定、执行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4)负责管理本持股计划未委托给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名下持有的股票;
(15)负责本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6)持有人会议授权的或本草案规定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办法及权益处置
一、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办法
本持股计划根据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设置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当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达到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最终权益分配比例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及未来不时修订的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享有的标的股票权益部分的标准系数。对应股票权益标准系数如下:
等级 | 定义 | 考核分数 | 标准系数 |
S | 优秀 | 90≤X<100 | 1 |
A | 良好 | 75≤X<90 | 0.8 |
B | 合格 | 60≤X<75 | 0.6 |
C | 需改进 | X<60 | 0 |
D | 不合格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个人当年拟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标准系数。若存在未能归属的相关权益,相应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进行收回,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管理委员会将在相应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以出资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有)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其他处置方式。
二、权益归属后的处置、分配
(一)权益处置及分配顺序
锁定期满,本次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即可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对应全部或部分的标的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在扣除交易税费等因本持股计划而发生的费用后,根据持有人考核结果
确定本持股计划的权益归属,持股计划享有的权益包括:(1)持有标的股票期间产生的分红;(2)持有的标的股票;(3)因持有标的股票期间产生的其他收益。
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持股计划权益归属情况,将持股计划取得的分红、其它收益等分配给持有人。若管理委员会决定将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予以出售,则持股计划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对标的股票出售所得进行分配:(1)向上市公司返还对应比例的激励基金;(2)根据持有人个人考核结果,向持有人分配当期收益。
若本持股计划出售标的股票获得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对应比例的激励基金,本持股计划持有人需向上市公司补足。
(二)处置与分配的实施
持有人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规则完成标的股票权益归属后,由管理委员会集中出售标的股票,并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分配规则组织分配,具体实施安排及时间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管理委员会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三、权益处置限制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外,持有人因持有的本持股计划而对标的股票享有的权利不得转让、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存续期内,除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实际控制权变更
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实际控制权变更等情形,本持股计划不作变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的除外。
二、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持股计划重大实质性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
1、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
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剩余资金(如有)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擅自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
(3)被公司或者子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因重大过错等原因被降职、降级的,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触犯法律法规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违反职业道德或竞业禁止义务、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7)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形象的情形;
(8)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则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持有人因执行公务死亡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在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全额卖出后分配给该持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情形之外,因其他情形导致存在未归属的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的,未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由上市公司收回或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分配给其他人员;
4、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持股计划未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1、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3、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确定。
4、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5、如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以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