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瓷电子: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14  中瓷电子(00303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3031

证券代码:003031证券简称:中瓷电子公告编号:2023-109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卜爱民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2,700,9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4346%。其中: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8,532,2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214%。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168,7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132%。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922,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91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674,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6,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896,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3%;反对26,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1,921,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15%;反对779,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83%;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43,2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72%;反对779,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18%;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2,674,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6,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896,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3%;反对26,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皮雪莹、刘怡辛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