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智教育: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写字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黎活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208,735,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8,721,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1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0
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1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72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0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72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72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08,72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崔成立、李敏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