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智教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活明、徐淦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黎活明、徐淦海:
经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在2023年三季报中,未关注到沭阳校区使用权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导致公司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中使用权资产、资产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列报金额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黎活明、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徐淦海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反思,深刻吸取
教训。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对监管规则等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坚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确保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涉及对已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