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智教育: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查股网  2024-12-21  传智教育(003032)公司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应对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管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商业信誉及投资价值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意向,造成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造成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或投资价值,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进行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设立应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进行舆情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管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管理过程中对外信息传递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管理过程中向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与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相关的舆情信息的管理,跟踪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收集、分析、核实相关舆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信息和管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舆情管理工作组,并根据监管要求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舆情管理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管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管理原则:

(一)发生舆情,及时反应,迅速行动;

(二)根据舆情的性质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进行处理;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保持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

(三)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必要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在舆情管理工作组的领导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误导性信息的,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加强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时,公司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不断提升公司在舆情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或导致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