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http://ddx.gubit.cn  2023-11-09  泰坦股份(003036)公司公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声 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3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 3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指标 ...... 4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7

第二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15

一、本次发行简要情况 ...... 15

二、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 15

三、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 16

四、保荐人承诺事项 ...... 17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 18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决策程序 ...... 18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 21

三、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31

四、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 33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aitan Co.,Ltd.
股票简称泰坦股份
股票代码003036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
成立日期1998年8月12日
上市日期2021年1月28日
注册资本2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宥融
董事会秘书潘晓霄
联系电话0575-86288819
互联网网址www.chinataitan.com
电子信箱ttdm@chinataitan.com
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纺织机械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纺织器材、家用电器及配件、胶丸机械、五金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纺织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通过加大纺织智能装备的研发,不断发展智能化、自动化、数字化、高效、低能耗的纺织装备,致力于为下游客户提供专业领域的智能制造系统化产品。同时,借助纺织机械资源优势纵向延伸了特种纱线业务;横向发展了物流分拣设备。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纺纱设备、织造设备及纺织纱线等产品,其中纺纱设备主要包括转杯纺纱机、倍捻机、自动络筒机等产品,织造设备主要包括剑杆织机、喷气织机等产品。经过二十余年的自主研发、设计和生产,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160多项,研发的主要产品技术性能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产品不断向多元化、系列化与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指标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资产总额287,773.00242,645.78207,581.46148,502.92
负债总额151,310.28115,187.2191,564.5864,385.84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34,813.78126,214.08114,198.4582,592.89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营业总收入111,060.59160,056.21124,329.2166,777.84
营业利润15,040.0914,541.527,671.817,024.82
利润总额14,986.2814,573.497,889.067,013.20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920.5313,016.747,273.005,989.0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150.9630,198.04-10,877.284,471.6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554.972,771.87-18,184.521,901.0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612.55-1,138.4724,908.321,484.6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897.7133,484.79-4,443.007,609.31

(二)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3-0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流动比率(倍)1.651.842.061.99
速动比率(倍)1.431.601.751.75
资产负债率(合并)52.58%47.47%44.11%43.3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6.56%45.58%41.56%40.9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6.245.845.295.10
财务指标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212.472.351.80
存货周转率(次)3.184.424.703.94
总资产周转率(次)0.420.710.700.5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1.031.40-0.500.2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6,711.3616,583.579,410.658,312.82
利息保障倍数82.27158.25125.48923.37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231.55-0.210.47

注:上述指标计算的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5、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6、存货周转率(次)=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8、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9、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税前利润+利息费用(指记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含票据贴现的利息支出)+折旧支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无形资产摊销

10、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11、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期末总股本

12、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三)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报告期利润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 收益(元)稀释每股 收益(元)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23年1-9月8.91%0.550.55
2022年10.84%0.600.60
2021年6.68%0.340.34
2020年7.53%0.370.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3年1-9月8.64%0.530.53
2022年10.03%0.560.56
2021年6.02%0.310.31
2020年6.48%0.320.32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基本每股收益=P÷S

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3、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1.491.64-0.1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066.92898.56974.21577.31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4.62---
债务重组损益-33.70-193.72-363.6951.09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81.20316.16311.96161.65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96.69274.14199.34215.41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18.70--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57.8838.72-84.870.55
所得税影响额-189.46-244.98-228.85-160.77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167.86-157.09-89.86-6.31
合计891.29971.98719.99838.75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1-9月报表未经审计。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公司下游行业波动导致的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纺织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下游行业为纺织行业,纺织企业主要应用公司产品对棉、麻、毛纺、化纤等原材料进行纺纱、织造。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与下游纺织行业的发展和景气状况有较强的联动性。

纺织行业面临着国内外经济增长波动、原材料及劳动力成本上升、汇率波动、内外需求放缓、行业竞争加剧等不利因素,虽然纺织行业景气指数、纺织品服装内外销情况等数据表明纺织行业整体复苏明显,但是随着纺织行业人工成本逐年递增,以及国际贸易不确定因素等诸多影响,均可能严重影响纺织行业的景气程度。若下游行业景气指数增长放缓,将会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则公司将不能顺利实现预期增长,公司面临业绩波动的风险。

(二)公司主要产品市场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6,777.84万元、124,329.21万元和160,056.21 万元和111,060.59万元。公司作为一家纺织机械设备厂商,产品主要涉及纺纱和织造系列纺织机械,包括转杯纺纱机、剑杆织机、倍捻机、自动络筒机、喷气织机五大类20多个品种,产品品种丰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强。但若未来转杯纺纱机、剑杆织机、倍捻机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对公司业绩可能会构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客户相对分散,导致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产品属于专用设备,非消费类产品,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因此终端

客户的购买行为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报告期内,客户再次购买主要系新建生产基地、产能扩大、设备更新换代等原因,由于客户扩产及旧设备更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单次购买数量较少,从而使得公司客户较为分散。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16.58%、

14.72%、8.81%和15.19%。客户的分散虽然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但也增加了公司客户管理的难度,同时也会提高公司的市场开发和销售成本。随着公司生产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品种增多,客户分散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公司产品面临同行业竞争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面临境内外厂商的竞争风险,纺织机械主要境外厂商包括德国多尼尔、日本村田、日本丰田、日本津田驹、瑞士立达、比利时必佳乐、意大利意达、意大利萨维奥等企业;纺织机械主要境内厂商包括经纬纺机、卓郎智能、日发纺机、慈星股份、金鹰股份等。行业内公司在产品种类、性能、价格、销售服务能力方面均存在着充分竞争,公司产品面临同行业竞争的风险。

(五)公司海外市场拓展风险

公司目前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产品已进入印度、土耳其、越南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境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57%、19.92%、40.77%和12.83%。未来几年内,公司将重点开拓印度、土耳其、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剑杆织机、转杯纺纱机等市场,加大海外市场拓展力度,逐步尝试在部分国家设立办事处扩大销售规模。

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公司的海外市场拓展将面临贸易政策、政治关系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因此存在海外市场拓展的风险。另外,截至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出口国暂不存在对公司所产纺织机械设备的反倾销政策,预计短期内不会出台相关反倾销政策,但是不排除随着市场竞争的变化,未来可能出台相关反倾销政策,影响公司海外市场的拓展。

(六)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和供货周期导致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电子元器件、标准通用件、控制系统部件、非

标准零部件、纺机专件、钢材及其他金属材料等。大宗材料类价格与钢材价格相关,钢材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公司各类原材料的价格变化,进而加大公司的成本控制难度。由于公司销售订单的签署与原材料采购难以完全保持同步,若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波动,且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滞后,则不利于公司的生产成本控制,进而可能对公司经营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采购模式主要包括常规专用件采购、定制化外协采购。由于机械制造行业分工的特点,同时也为了弥补公司零部件产能不足,公司定制化外协采购部分专用件。经过多年的经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虽然公司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管理,针对供应商的选择及其供应产品质量的检验制定了相关制度,进行严格的规定和规范,但不排除出现供应商产品的质量和供货周期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可能性,对公司最终产品的质量和生产周期造成负面影响。

(七)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风险

纺织机械系技术密集型产品,公司在纺织机械行业近20年的开发经营中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经验,掌握了“大扭矩寻纬装置”、“织机变速织造技术”、“槽筒制造技术”等众多关键技术。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拥有国内专利160多项,随着科技的进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地应用于高端纺织机械领域,以及电子技术、高精密机械加工技术更新进一步加快,公司能否保持现有技术领先优势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若公司的技术研发偏离市场需求、技术研发无法取得突破或者关键技术未能及时更新,公司可能面临技术创新不力导致竞争力减弱的风险。

公司重视新产品开发,在转杯纺纱机、剑杆织机、倍捻机、自动络筒机和喷气织机等主要产品线的研发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推出了多种新产品并得到了客户广泛认可。但新产品开发决策涉及市场需求分析、关键技术研发、开发方案选定等多个因素,其失误会给公司带来市场竞争力下降和企业发展速度减慢的风险。新产品开发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未来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持续创新的能力,不能及时准确把握产品和技术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发设计出适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和新机型,将削弱已有的竞争优势,从而对公司

产品的市场份额、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八)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分别为42,972.12万元、62,729.51万元、66,685.18 万元和66,937.27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共计17,444.19万元。应收账款较大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根据下游客户的资金规模及与其长期合作的需求,给予其一定时间的信用期。由于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较低,公司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回收的风险。

(九)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13.57%、19.92%、40.77%和12.83%,2020年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境外销售收入占比略低,2021年度境外收入占比呈增长态势。公司境外销售涉及到不同国家的货币结算,如美元、欧元等,因此汇率波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377.82万元、299.45万元、-1,796.81万元和-1,188.55万元。因此如果汇率市场出现震荡,未来汇率的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十)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2017年11月13日,发行人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73300133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2020年12月1日,公司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三年,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率继续按照15%执行。另外,公司还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未来如果国家或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等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公司将不能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公司的盈利水平将受到一定影响。

(十一)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成功发行后,公司资产规模将大幅增长,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也需要包括技术、研发、采购、销售等各方面的高级人才。若公司不能及时有效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使之与迅速扩大的业务规模相适应,则将影响到公司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而削弱公司的竞争力,给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投资于智能纺机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发行人综合考虑公司主导产品经营情况、国家及行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慎重做出的。由于上述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达产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变化的影响,以及未来新增产品的销售不能按照预定计划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对公司预期收益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买方信贷销售方式发生坏账及连带担保赔偿的风险

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接受客户采用买方信贷结算的付款方式(以下简称“买方信贷”),即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客户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剩余款项由客户以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公司为客户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如出现客户未按期足额还款的情况,公司将履行担保责任,代客户向银行偿还相关款项,同时对其追偿。报告期内,公司买方信贷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183.60万元、5,087.70万元、8,851.62万元和0万元。报告期内,通过买方信贷实现的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分别为

9.31%、4.10%、5.54%和0.00%,呈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为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0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担保余额6,823.3710,096.529,079.936,315.52
存放保证金余额2,833.242,925.603,587.064,197.66

此外,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议案》、《关于为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公司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融资租赁客户实际担保金额5,917.03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客户逾期还款而被强制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如果下游纺织行业经营困难,出现较大规模的客户违约情况,将可能使公司面临连带担保赔偿风险,坏账损失及资金压力上升,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十三)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公司在制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时,综合考虑了公司募集资金需求、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以及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谨慎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但如果未来公司实施发行时,公司股票价格受国内证券市场大环境的影响呈现下跌态势或低位震荡,则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存在募集不足的风险。

2、未转股可转债的本息兑付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或触发回售条款等原因导致公司必须对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担和经营压力。

3、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若公司可转债票面利率大幅低于可比公司可转债票面利率,或转股价格显著高

于正股价格,公司可转债市场价格将可能严重偏离投资价值,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4、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在转股期内,随着可转债的逐步转股,发行人的股本和净资产将逐渐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合理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受国家宏观经济以及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发行人盈利状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股本和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将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5、利率波动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6、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整体状况及公司经营业绩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者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7、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在满足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的方案。并且,若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审议通过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该修正方案仍可能存在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因此,存续期限内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此外,即使公司决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亦存在不确定性。

8、流动性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且依赖于主管部门的审核,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次可转债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能够随时且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因此,投资人在购买本次可转债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上市交易而无法出售,或由于债券上市交易后交易不活跃而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简要情况

证券种类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数量295.50万张
债券面值100元/张
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29,550万元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9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发行对象2、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二、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申佰强、马骏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申佰强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投行银行事业部业务副总裁,保荐代表人。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主要参与了仁智油服(002629)IPO、山大地纬(688579)科创板 IPO、亚宝药业(600351)非公开发行股票、震安科技(300767)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邦制药(002390)非公开发行、欣锐科技(30074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神州高铁(000008)重大资产重组、亚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佰焰科技(833674)新三板挂牌、华成智云(836464)新三板挂牌等项目。申佰强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马骏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CFA。曾主持或参与南京普爱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IPO、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002910)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马骏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石杨其他项目组成员:朱炳辉 、任泽宇、黄前昊

2、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石杨先生: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主要参与了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83)IPO、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7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390)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石杨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四)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系电话:021-60453962

传真:021-60876732

三、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民生证券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人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议案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包括:发行证券的种类及上市地点、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存续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转股股数确定方式、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债券担保情况、评级事项、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等内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有关议案

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有关议案

2022 年8月18日,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改稿)>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取消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的自动延期条款,发行决议有效期修改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相关事项的授权期限对应调整。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拟将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六)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3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七)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议案

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民生证券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详见下文“(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并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989.04万元、7,273.00万元、13,016.74万元和11,920.53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8,759.59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29,550.00万元,参考发行利率,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1)本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历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等。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本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员工花名册、有关人事、绩效管理及社会保障的制度等;核查了发行人商标、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房产、土地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核查了发行人财务相关制度、银行账户相关资料、纳税资料、报告期内审计报告等;实地考察了发行人日常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发行人主要业务流程图,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等。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财务相关制度、

报告期内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了解了发行人财务岗位的设置及分工等。经核查后确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经核查,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第(五)项的规定。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本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发行人全体董事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等;核查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决议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等;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信息、深交所网站相关监管记录等;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等;对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网站相关监管记录等。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并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运行良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2020年度、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989.04万元、7,273.00万元、13,016.74万元和11,920.53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8,759.59万元。参考发行利率,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3.36%、44.11%、47.47%和52.57%,负债水平合理,资产负债率较为稳定,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471.63万元、-10,877.28万元、30,198.04万元及22,150.96万元,符合发行人经营模式及业务发展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正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2023年9月末净资产比例为21.92%,不超过5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经营业绩良好,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989.04万元、7,273.00万元、13,016.74万元和11,920.5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5,150.29万元、6,553.01万元、12,044.76 万元和11,029.24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分别为6.48%、6.02%和10.03%,三年平均为7.51%。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4、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5、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本保荐人核查了公司所处行业相关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55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存在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且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情况等。经核查后确认: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转债应当具有

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1)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9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2)面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3)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7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4)评级公司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泰坦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级。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鹏元资信将进行跟踪评级。5)债券持有人权利公司制定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的程序及表决办法、决议生效条件等。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3.8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上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8)回售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

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重大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自2024年5月1日至2029年10月24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3.8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7、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三条规定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134,813.78万元,本次发行29,550.00万元可转债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2023年9月30日的净资产比例为21.92%,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三条规定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于融资间隔时间的要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550.00万元(含本数),用于投资智能纺机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和杭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均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7.07%,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募投资金用途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有关“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以及第五条有关“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督导事项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上市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人通报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人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人,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人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人,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发行
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等。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与本次保荐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接受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的义务,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配合。
(四)其他安排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

四、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人民生证券认为:泰坦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泰坦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推荐泰坦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特此推荐,请予批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石杨

保荐代表人:

申佰强 马骏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学春保荐业务负责人:

王学春保荐人总经理:

(代行) 熊雷鸣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代行) 景忠

保荐人(加盖公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