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讨论后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主要是为确保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观、公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要求的情况。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坚持独立、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贞智、杨德明、蒋元海
签署日期: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