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关于公司董事、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总经理李维先生的母亲沈伟玉女士于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沈伟玉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1 | 2024年10月16日 | 买入 | 1,000 | 6.15 | 6,150 |
2 | 2024年11月7日 | 卖出 | 1,000 | 6.32 | 6,32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伟玉女士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为0股。
上述短线交易累计买入金额6,150元,卖出金额6,320元,涉及短线交易股数1,000股,交易手续费为13.28元。根据“交易结果=卖出交易金额-买入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的计算方法,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56.72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维先生和沈伟玉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沈伟玉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伟玉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156.72元上交公司。
2、经李维先生确认,李维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李维先生亦未告知沈伟玉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沈伟玉女士误操作所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李维先生与沈伟玉女士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