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上述调整方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赵婷婷、赵明健、常伟
2023年12月08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3年12月0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