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5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李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9,749,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38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1,672,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66%。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96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874%。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8,883,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52%。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2,789,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2,789,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5%。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499,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0%;反对22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2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22,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9%;反对22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6%;弃权2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501,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7%;反对22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25,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2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1%;反对22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6%;弃权25,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49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9%;
反对22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27,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21,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3%;反对22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6%;弃权27,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军、音少杰。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