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爱美家: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美家”、“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真爱美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已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真爱美家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国投大厦38层 |
法定代表人 | 段文务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王志超、甘强科 |
联系电话 | 021-55518301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3041.SZ |
注册资本 | 14,4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佛堂大道39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佛堂大道399号 |
法定代表人 | 郑期中 |
实际控制人 | 郑期中 |
董事会秘书 | 胡洁 |
联系电话 | 0579-8998288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4月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真爱美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
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真爱美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规定。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7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021年4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良好的配合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
事项时,公司能够及时通知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财务核查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上市以来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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