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爱美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6-23  真爱美家(003041)公司公告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真爱美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等;

(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以及所属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 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 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票、回购股票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 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件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 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

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 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文件。

第六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 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员是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七章公司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分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 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 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者予以说明。

第十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 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2026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