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智能:东吴证券关于华亚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30  华亚智能(003043)公司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智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哲盛、陈辛慈
联系方式0512-62938507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东吴证券担任华亚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委派王茂华先生及陈辛慈女士作为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因2022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为潘哲盛先生和陈辛慈女士,故东吴证券决定委派潘哲盛先生接替王茂华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变更后华亚智能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潘哲盛先生和陈辛慈女士。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公司名称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华亚智能
证券代码003043
注册资本8,000.1111万元
注册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春兴路58号
主要办公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春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彩男
董事会秘书杨曙光
公司邮箱hyzn@huaya.net.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东吴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上市公司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对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报文件受理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及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2、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5、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和定期培训,及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培训报告及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对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各类报道进行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核查。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相关督导人

员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表专业意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采取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1 年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间虽已届满,但鉴于截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潘哲盛 陈辛慈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