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智能: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以下合称“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冠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鸿智能”或“标的公司”)51%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6月30日,评估报告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鉴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将届满,为再次验证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审阅本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后,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业评估机构,本次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承担标的公司股东权益的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相关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假设前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满足公司本次交易需要,提供冠鸿智能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的专业意见。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冠鸿智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以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冠鸿智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上市公司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运用了规范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运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冠鸿智能在评估基准日的实际状况;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并经交易各方综合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合理,评估定价公允。综上所述,针对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特此说明。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