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泰岳: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授予940.782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慧龙、孙育宁、刘江
2023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