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泰岳:关于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02 证券简称:神州泰岳 公告编号:2023-038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已下达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微电子”)、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利通和”)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支付合同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合计涉案金额约70,343.75万元,案件数量合计50个。
近日,公司收到50个涉诉案件之中28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金额合计约21,536.59万元(不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与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50个涉诉案件相关的应收账款,已在此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预计产生正向影响,但具体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与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支付合同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合计涉案金额约
70,343.75万元,案件数量合计50个。相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50个涉诉案件之中28个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65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383,815元并支付利息(以7,383,81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66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123,380元并支付利息(以7,123,3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
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67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315,086元并支付利息(以8,315,08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68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036,740元并支付利息(以8,036,74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69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023,049元并支付利息(以8,023,0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3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441,900元并支付利息(以7,441,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5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360,370元并支付利息(以7,360,37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6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106,980元并支付利息(以8,106,9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7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959,750元并支付利息(以7,959,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8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209,179元并支付利息(以8,209,1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79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201,715元并支付利息(以8,201,71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二)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77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763,546元并支付利息(以7,763,54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三)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80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589,440元并支付利息(以7,589,44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四)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82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057,080元并支付利息(以8,057,08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五)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87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045,050元并支付利息(以7,045,0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六)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90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729,500元并支付利息(以7,72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七)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92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415,290元并支付利息(以7,415,2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八)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93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004,194元并支付利息(以8,004,19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九)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94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161,724元并支付利息(以7,161,7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369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082,635元并支付利息(以8,082,63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一)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371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466,850元并支付利息(以7,466,85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二)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458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251,475元并支付利息(以7,251,47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三)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465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731,400元并支付利息(以7,731,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四)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467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97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97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五)案号(2022)京0108民初31009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378,064元并支付利息(以7,378,0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六)案号(2022)京0108民初31010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948,765元并支付利息(以7,948,76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七)案号(2022)京0108民初31011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575,175元并支付利息(以7,575,1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八)案号(2022)京0108民初31012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026,752元并支付利息(以7,026,7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累计为
953.63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涉诉案件金额累计为139.66万元,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被告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与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50个涉诉案件相关的应收账款,已在此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预计产生正向影响,但具体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