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02  乐普医疗(300003)公司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9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9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19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的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无形资产未充分考虑出现的减值迹象、个别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部分收入确认单据签字不完善、销售产品出库系统时间录入滞后等情形。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不足。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管理,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再次出现类似情况,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