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3-20  莱美药业(300006)公司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

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美药业”)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3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43,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8%。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

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7号)核准,公司向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名特定对象合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43,670,0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股份于2021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总股本由812,241,205增加至1,055,911,205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055,911,20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43,758,432股(含高管锁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9%。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来,公司不存在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3名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时作出的承诺情况如

下:

认购对象所认购的莱美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认购对象由于莱美药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莱美药业A股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2、承诺期内,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未出现不履行承诺或不完全履行承诺的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3,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名,涉及证券账户总数为3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股东账户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1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1,111,111211,111,111
2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德乾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447,77821,447,778
3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国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11,11111,111,111
合计243,670,000243,67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增加(股)减少(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243,758,43223.090243,670,00088,4320.01
条件股份
其中:高管锁定股88,4320.010088,4320.01
首发后限售股243,670,00023.080243,67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812,152,77376.91243,670,00001,055,822,77399.99
三、总股本1,055,911,205100.00243,670,000243,670,0001,055,911,205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履行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的相关股票限售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莱美药业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