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内部控制制度

查股网  2024-03-23  莱美药业(300006)公司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024年3月)

一、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1 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颁发日期2024年3月21日
执行日期2024年3月21日
执行部门各中心及 所属部门呈送: 公司总裁抄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文件编号董事会文【2024】01号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有效执行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公司法》、《会计法》、《公司会计准则》、《现金管理条例》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金是指公司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停留在货币阶段的那一部分资金,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4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所属公司均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执行文件。 第2章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5条 根据资金支付的性质,包括经营性资金支付和非经营性资金支付,公司禁止对非经营性资金支付。 第6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注:以上为单笔审批额度。当对同一单位每月累计支付超过以上审批额度时,由上一级次审批。 第3章 资金支付的程序规定 第9条 公司所有的支出依照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 第10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应随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复核。财务部审核人应当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
开始

用款人填写报销单或资金申请单并签名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财务部会计审核

财务经理核准

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出纳付款

会计编制凭证

3.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签字齐全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4章 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授权审批规定 第11条 公司资金支出申请的审批权限类别。 1.审核:指有关管理部门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核准:指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核准并备案。 3.审批:指有关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批准。 第12条 公司货币资金支出必须逐级审批,各级经手人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严禁越级审批。 第13条 财务经理负责保管财务章,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金支出的执行情况,同时财务经理应定期向财务总监汇报资金收付情况。 第5章 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第14条 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16条 对资金支付负有审核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审核责任;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17条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个人给予处罚,部门也给予一定处罚;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6章 附则 第18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后生效。
编制日期2010年8月审核日期2010年8月批准日期2010年8月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2修改日期2024年3月

1.2 现金管理控制制度

制度名称现金管理控制制度颁发日期2010年8月9日
执行日期2010年8月9日
执行部门各中心及 所属部门呈送: 公司总裁抄送:公司董事、监执行部门各中心及 所属部门
事、高管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公司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库存现金管理等。 第3条 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4条 公司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资金类凭证的填制、会计档案的保管、应收(付)等往来帐务的核对及稽核工作。 第2章 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 第5条 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6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支付给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业务周转金。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7条 除第6条第1点临工工资部分和第3点以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通过公司开户银行支付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第3章 现金限额管理 第8条 公司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9条 财务部要结合本公司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10条 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3~5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 第11条 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收款不入账。 7.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第16条 有关现金支付工作的规定。 1.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公司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审核通过。 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 4.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申请支付现金。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申请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5.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个人因公借款,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经财务部经理及管理层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支取。 6.各部门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视业务需要规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借款审批权限说明表
借款种类审批额度审批职责报销或还款期限未按期还款措施
业务周转金借款(销售部)5万元以内财务经理每年末将周转金借款全部收回,次年再借从借款人费用或相关薪酬中扣款,同时采取法律措施等其他手段收款,终止提供周转金借款。
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销售经理
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以内营销总监
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以内财务总监
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总经理
其他备用金借款1万元以内财务经理借款事项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帐,多余款项退回(最长不超过3从借款人费用或相关薪酬中扣款,终止提供新借款。
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内部门总经理
5万元以上(含5万财务总监
元)-20万元以内个月)。
20万元以上总经理

注:以上为单笔审批额度。当对同一单位每月累计支付超过以上审批额度时,由上一级次审批。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员根据签章齐全的报销单据办理报销手续。8.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及财务总监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9.现金付款的业务流程为:

(1)费用报销及借款

审核各会计岗传来的现金付款单或借款单→检查并督促领款人签名→据付款凭证金额付款→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图章→登记现金流水账→将付款凭证传给会计签收填制凭证

(2)人工费、福利费发放

凭人力资源部开具的支出证明单付款(包括车间工资、奖金等款项)→在支出证明单上加盖“现金付讫”图章→登记现金流水账→将支出证明单传工资福利岗签收制证

第5章 现金保管

第17条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出纳人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财务人员担任。

第18条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由出纳员在下班前送存银行。公司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公司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出纳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19条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库存现金应全部放入出纳员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第20条 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出纳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21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22条 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23条 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责。

第24条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提取。现金存取及保管业务流程为:每天上午按用款计划开具现金支票(或凭存折)提取现金→安全妥善保管现金、准确支付现金→及时盘点现金→下午视库存现金余额送存银行 。

第6章 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25条 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务会计于当日或次日上午编制会计凭证,及时入帐。坚决杜绝由于登帐或帐务处理不及时而出现现金余额为红字的异常情况。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26条 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经理、出纳员、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27条 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28条 财务部经理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29条 财务部经理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7章 附则 第30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后生效。
编制日期2010年8月审核日期2010年8月批准日期2010年8月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1.3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

制度名称银行存款控制制度颁发日期2010年8月9日
执行日期2010年8月9日
执行部门各中心及 所属部门呈送: 公司总裁抄送:公司董事、监事、高文件编号董事会文【2010】04号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公司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3条 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2章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4条 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5条 公司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公司开设账户审批程序示意图 第6条 公司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办理对公结算,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此账户是公司为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如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 第7条 出纳员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帐户。特殊情况下需开立的,须经总裁批准。 第8条 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 第9条 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销户的审批程序同开户的审批程序。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10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第11条 由财务经理应不定期地审查银行帐户,发现私开账户、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出纳员申请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审批
2.银付 (1)日常性业务款项。 根据付款审批单审核该部门前期无未报账款项→开具支票(汇票、电汇)→登记支票使用登记本→将支票、汇票存根粘贴到付款审批单上(无存根的注明支票号及银行名称)→加盖“银行付讫”图章→传相关岗位制证 注:①开出的支票应填写完整,禁止签发空白金额、空白收款单位的支票。 ②开出的支票(汇票、电汇)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发票一致。 ③有前期未报账款项的个人及所在部门(符合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可以暂不报帐的除外),一律不办理付款业务。 (2)打卡工资。 根据签字齐全的工资表通过网上银行做付款指令→将银行回章贴到付款审批单上→加盖“银行付讫”图章→工资福利岗 注:每月根据工资发放时间提前2天将工资所需款调入银行,并按时将工资款划入工资卡账户。 (3)还贷及银行结算。 收到银行贷款还款凭证及手续费结算凭证→传管理费用(会计)岗 (4)交税。 ①完税。收到税务岗位传来的税票(附付款审批单)→填写划款行银行账号及进单 ② 进税卡。凭税务岗填写的付款审批→开具支票→填写进账单→送银行进账→回单及支票存根传税务岗位编制凭证 第4章 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23条 开办网上银行的账户严格按照开设银行帐户的审批流程审批。 第24条 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审批与管理严格按照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25条 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至少设操作员、复核员两级。 第26条 电子银行卡与密码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密码需定期更换,电子银行卡丢失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 第5章 附则 第27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后生效。
编制日期2010年8月审核日期2010年8月批准日期2010年8月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二、应收账款内控制度

1.1、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货款回收管理制度颁发日期2010年8月9日
执行日期2010年8月9日
执行部门各中心及 所属部门呈送: 公司总裁抄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执行部门公司各中心 及所属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公司呆账、坏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 第3条 职责。 1.销售部负责销售回款计划的制订与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2.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统计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督促销售部及时催收应收账款。 第2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4条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10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第5条 未收款的处理程序。 1.财务部应于每月15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部。 2.销售部将未收款明细表及时通知相应的销售业务员。 3.销售业务员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继续向该客户供货。 第6条 销售经理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第7条 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 第3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8条 未收款在次月10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到月底止,此应收货款为催收款。 第9条 催收款的处理程序。 1.销售经理应在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的5日内将其未能及时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形式提交营销总监批示,营销总监必要时可将货款催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销售经理应于15日内督促相关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
第10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2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公司将暂停对此客户供货。货款催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的,应立即停止发货。 第4章 准呆账的管理 第11条 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 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破产迹象明显。 2.客户因其他债务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可能。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客户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存在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第12条 公司准呆账的回收以销售部为主力,由财务部协助。 第13条 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准呆账时,以法律顾问为主力,由销售部、财务部协助。 第14条 财务部每月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按照准呆账的实际情况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5章 附则 第15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后生效。
编制日期2010年8月审核日期2010年8月批准日期2010年8月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1.2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颁发日期2010年8月9日
执行日期2010年8月9日
执行部门各中心及 所属部门呈送: 公司总裁抄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执行部门公司各中心 及所属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保证公司最大可能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赊销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
注:以上为单笔审批额度。当对同一单位每月累计支付超过以上审批额度时,由上一级次审批。 第4条 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经办销售业务员在发货申请上注明赊销期限。 第5条 财务部根据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6条 应收账款核算会计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10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上报财务经理,并及时通知销售经理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 第7条 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提供可靠的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8条 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确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3章 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9条 应收账款核算会计应于次月15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营销总监。 第10条 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
第20条 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30日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21条 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22条 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1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23条 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24条 “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 第25条 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26条 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27条 应收账款交接后1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 第28条 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第5章 附则 第29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销售部和财务部,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后生效。
编制日期2010年8月审核日期2010年8月批准日期2010年8月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三、财务核算内控制度

制度名称财务核算内控制度颁发日期2010年8月9日
执行日期2010年8月9日
执行部门各中心及 所属部门呈送: 公司总裁抄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执行部门各中心及 所属部门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5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26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应由设备部固定资产管理员、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人员共同参与,进行盘点。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27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系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分为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取得时以实际成本计价。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 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权证所列的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外购的专业软件、非专利技术在估计的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公司每年年度终了,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将改变其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公司的无形资产类别及摊销期限如下:
项 目预计使用年限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年限
土地使用权50505050
第28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期间将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其发生当期,构成企业应支付税金的义务,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资产负债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除公司合并、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外,本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29条 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如下: (1)销售商品的收入 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确认收入实现: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公司;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的收入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确认收入实现: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收入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其他收入情况 除上述三类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 第30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31条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1)成本核算对象:生产成本、制造费用;(2)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其他费用支出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税收返还、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37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四章 附则 第38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后生效。
编制日期2010年8月审核日期2010年8月批准日期2010年8月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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