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环保”)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贷款,并申请公司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嘉园环保的该笔贷款提供不超过4,5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福州市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嘉园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5705872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27号楼
成立日期:1998年5月23日
法定代表人:高延明
经营范围:环境工程与市政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运营;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环保设备、材料及机电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环保仪器仪表类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安装、运营(以上生产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环保软件开发、销售;环保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嘉园环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3.90%股权,陈泽枝持有其10.58%股权,李泽清持有其5.52%的股权。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68,192.92 | 68,291.80 |
负债总额 | 39,306.95 | 40,914.47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15,083.67 | 14,486.10 |
流动负债总额 | 23,515.20 | 36,718.66 |
净资产 | 28,885.97 | 27,377.33 |
财务指标 | 2022年度 (经审计) | 2023年1月-6月 (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0,131.71 | 9,658.90 |
利润总额 | -6,066.66 | -1,503.53 |
净利润 | -6,102.95 | -1,508.64 |
经查询,嘉园环保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债务人):嘉园环保有限公司;
3、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4、保证金额:4,550万人民币;
5、担保类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嘉园环保整体经营保持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且公司参与嘉园环保的经营管理,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其他股东不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平、合理、对等的,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为嘉园环保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其业务发展,嘉园环保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与其经营管理,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整体风险可控。
2、该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为嘉园环保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贷款提供不超过4,5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8,95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87%;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194.08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3%。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单位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