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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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3]6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1月14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州泰船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船重工”)将370万元划转至你公司持股8%的钦实(泰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实泰州”),钦实泰州当日将款项用于对外支付。2022年1月20日至21日,钦实泰州陆续将370万元归还泰船重工。钦实泰州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旭东间接控制的企业。泰船重工上述将资金拆借给钦实泰州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且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
因子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公司未按内部制度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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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已要求公司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并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和问责,公司将持续要求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同时,公司将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