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李露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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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李露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李露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李露:
你作为天海防务子公司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的业绩承诺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天海防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你持有的金海运100%股权。2015年6月12日,天海防务与你就上述收购交易签订《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你对金海运2015年至2017年三年累计净利润总额作出承诺。
2018年4月2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出具《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大信审字[2018]第1-01557号),确认金海运完成业绩承诺。
2023年9月21日,大信所出具《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1-04482号),确认追溯调整后金海运未完成《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
截至目前,你未按照相关协议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与公开承诺不符,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治理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公开承诺,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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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