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06  天海防务(30000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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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上午9:15-9:

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10号楼8楼学术交流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何旭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7,556,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88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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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6,675,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50%。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0,987,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28%。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244,848,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74.7500%;反对82,167,350股;弃权540,60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28,280,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的25.4803%;反对82,167,350股;弃权540,600股。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赞成票238,841,1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72.9160%;反对88,167,400股;弃权548,20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22,272,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的20.0674%;反对88,167,400股;弃权548,200股。

2.02同意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赞成票238,82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72.9111%;反对88,168,900股;弃权562,50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22,256,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的20.0531%;反对88,168,900股;弃权562,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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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同意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赞成票238,751,4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72.8886%;反对88,223,200股;弃权582,10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22,182,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的19.9866%;反对88,223,200股;弃权582,100股。

2.04同意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赞成票238,780,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72.8974%;反对88,219,300股;弃权557,10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22,211,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的20.0126%;反对88,219,300股;弃权557,100股。

2.05同意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赞成票238,684,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72.8681%;反对88,190,600股;弃权681,90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22,11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的19.9260%;反对88,190,600股;弃权681,900股。

第2.01~2.04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杨明星律师、龚劲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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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