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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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经营需要,近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拟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及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及开具保函。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含)1,3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2、大津重工拟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2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经营周转需要,开具保函、银票、信用证、发放流贷等授信业务。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含)22,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全资子公司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拟向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庄支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3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拟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2年,主要用于补充日常流动资金。大津重工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含)7,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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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补充日常流动资金。大津重工将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含)6,5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同时,公司委托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小微担保)对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信用担保,大津重工将对该信用担保为母公司向中小微担保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并出具《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具体反担保金额、期限以实际出具的反担保函为准。上述大津重工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事项已经大津重工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2024年度可使用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公司此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4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606号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经营范围:船舶、节能环保设备、钢结构、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港口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技术服务;船舶设备及配件研发、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销售;货运港口服务;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船舶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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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船舶和海洋工程研究开发和设计建造等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100%股份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孙)公司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280,907.36 | 307,867.71 |
负债总额 | 188,042.12 | 226,662.01 |
净资产 | 92,865.24 | 81,205.70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1-9月 | 2023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197,562.95 | 313,470.85 |
净利润 | 11,222.75 | 14,428.87 |
2、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2日注册地点:泰州市创新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陈平波注册资本:人民币15,018万元经营范围:船舶及海洋装备设计制造;高速船艇的设计制造;围油栏、收油机的研制生产销售;水下运载工具、水下通信设备、扫描观察探测设备、水下机器人、潜水配套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救生筏(艇)、气动抛投器、救生圈、救生衣、救生平台、海上撤离系统研制生产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环保设备研发、生产、销售;海水淡化处理、污水处理;消防设备研制生产销售;航空设备、船舶设备、海洋设备、水下观探测设备、水下运载工具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无人航空飞行器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与信息咨询;海洋新型人工渔礁研发、生产、销售;人工岛屿工程施工;汽车销售、维修及配件销售,新能源充电桩的研发;新型雷达的研发和生产;船用设备研制生产销售;化纤绳网、带(含安全带、吊带)、水鼓、锚链生产销售;机电设备、制冷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橡胶制品、木质家具、电线电缆的研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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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船舶制造;船舶设计;非金属船舶制造;船舶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船舶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导航终端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金属船舶制造;船舶改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专业高端海洋工程装备配套设备等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100%股份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单体):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32,572.77 | 32,127.63 |
负债总额 | 18,183.96 | 16,432.50 |
净资产 | 14,388.81 | 15,695.13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1-9月 | 2023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3,691.89 | 7,834.89 |
净利润 | -1,377.18 | 209.44 |
3、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0月29日注册地点: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10幢8层法定代表人:占金锋注册资本:人民币172,802.9133万元经营范围:从事防务装备、船舶产品、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港口与海洋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承包,船舶、机电工程监理领域内的咨询服务,船舶产品的开发研制及四技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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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发与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担保人和公司的关系:大津重工为天海防务的全资子公司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天海防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417,552.60 | 433,660.42 |
负债总额 | 213,686.57 | 239,136.50 |
净资产 | 202,372.18 | 193,111.53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1-9月 | 2023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234,056.73 | 360,645.41 |
净利润 | 7,797.37 | 10,308.75 |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序号1《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3、保证金额:1,3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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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5、生效方式: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以加盖公章的文件认可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序号2《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期间:
2.1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履行期限届满日。(3)“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为分期清偿的,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金额:22,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5、生效方式:自债权人加盖公章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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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序号3《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庄支行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1、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贷款人与借款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该展期协议无须征得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保证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包括借款人依据主合同与贷款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5、生效方式: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序号4《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期间:
2.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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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4本合同所述的“到期”或“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3、保证金额:7,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
4.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4.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3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
4.4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生效方式: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本次大津重工为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序号5《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甲方)
保证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乙方)
债务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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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3、保证金额:6,5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5、生效方式: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乙方签署后生效。
6、本次大津重工为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公司委托中小微担保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信用担保,大津重工将为母公司向中小微担保对该信用担保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序号5拟签署《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主要内容
受益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第五项授信担保人)
反担保保证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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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保证期间:自受益人代偿之日起叁年。
3、反担保保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4、反担保保证范围:债务人出具的《委托担保承诺书》中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受益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受益人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等费用。
5、生效方式:自保证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反担保函尚未签署,具体反担保金额、期限以实际出具的反担保函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各子(孙)公司提供已生效的美元担保金额为8,440.10万美元,已生效的欧元担保金额为6,621.20万欧元,已生效的人民币担保金额为92,725.00万元,总计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203,058.60万元(以2024年12月20日汇率折算,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5.15%。本次担保合同生效后,总计对子公司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227,358.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17.7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子公司、孙公司)金额为0。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1、天海防务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天海防务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天海防务与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庄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4、大津重工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大津重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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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